广电网络: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2-12-20 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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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2022)JTN(XA)意字第 FY1220357 号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2号迈科商业中心25层邮编:710061 电话:029-8112 9966 传真:029-8112 1166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1-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2)JTN(XA)意字第 FY1220357 号致: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曲江首座大厦 2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宏远律师、邵琬婷律师(以下简称“本 (以下简称“《公司法》”)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法律意见书定信息披露平台中进行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 法律意见书 正 文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载了《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重大会议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曲江首座大厦 2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受疫情影响部分人员线上参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一致。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2 年 12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开当日即 2022 年 12 月 20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4- 法律意见书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九届董事会的成立合法,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作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7,376,0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41%。 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7,004,1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5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各股东均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受疫情影响,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线上参会。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在职人员。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邀请出席会议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5- 法律意见书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予以公布。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也未出现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后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7,228,0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对 14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9,637,4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关于子公司陕西广电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拟公开转让部分债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7,228,0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对 14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9,637,4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6- 法律意见书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提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公司对上述议案中议案 1、议案 2 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均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以上议案均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票数通过。 此外,公司制作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等人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方 燕 经办律师: 张宏远 邵琬婷